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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淄执指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奚伟源与淄博市淄川联发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伟源,淄博市淄川联发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淄执指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奚伟源。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联发实业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法定代表人毕桂珍,执行董事。奚伟源与淄博市淄川联发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因该案久执未结,根据申请执行人奚伟源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2012)川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桓台县人民法院执行。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桓台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庆来代理审判员  邢 菲代理审判员  史华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