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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635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赵忠杭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影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