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635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赵忠杭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影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