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141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4月5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杭州市××区××街道××人××网吧××号机位处,趁薛某睡着之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薛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三星牌i9003型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797元。2.2013年4月5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杭州市××区××街道××人××网吧××号机位处,以同样的方式窃得吴某某在电脑桌上的摩托罗拉牌xt532型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678元。3.2013年4月25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杭州市××区新塘街道天庭网吧内,以同样的方式窃得崔某放在电脑桌上的诺基亚牌c5型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783元。4.2013年4月29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杭州市××区新塘街道××王社区××时代网吧××号机位处,以同样的方式窃得高某放在电脑桌上的et0n(亿通)牌d500型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636元。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综上,被告人陈某盗窃4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94元。2013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薛某、吴某、崔某、高某的陈述,证人祁某、张某某、俞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光盘1张,et0n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手机sim卡一张,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据制作说明,网吧上网人员信息表详细信息,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0日起至2013年9月2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陈某犯罪所得的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新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