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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众诉于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33号原告:赵某,男,1983年6月17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于某,女,1983年8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金吉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千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