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众诉于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33号原告:赵某,男,1983年6月17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于某,女,1983年8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金吉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千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