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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雷某某、陈某某与某某组及某某村委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雷某某,陈某某,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26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村民。申请人雷某某,女,汉族,职业同上。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法定代表人雷某某,系其母。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某组)。负责人雷某某,该组组长。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某,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3445号和0342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1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内履行判决义务。向三申请人支付征地补偿款及诉讼费119072.5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602.21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某某组及某某村委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某某村)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674.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新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