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三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香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刘香伟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三初字第320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一桥大路20号。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香伟,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生,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系长春市光复路亿发化妆洗涤用品经销处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香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侯海霞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人民陪审员 张国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丽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