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毕经虎与刘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658号原告:毕经虎,农民。被告:刘玉霞,居民。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经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玉霞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2月31日,被告刘玉霞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1分,后经催要,至今未还,故要求被告刘玉霞归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玉霞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1日,被告刘玉霞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1分,被告为原告书写借条一份。后经催要,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刘玉霞书写的借条为凭,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本院应依法予以认定。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随时可以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2月31日起按借条约定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玉霞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刘玉霞在付款时应増付30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本峰审 判 员 袁雪峰人民陪审员 申丽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