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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白某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定边县工商局应得的奖金、绩效工资、工资等所有收入予以扣留,并分期偿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法执字第00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卜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