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12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黄云庆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云庆,李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231-1号申请执行人黄云庆。被执行人李克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克江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