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东莞合成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口市西华县登越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合成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周口市西华县登越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信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留榜,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合成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清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初字第25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周口市西华县登越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莞合成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地址不详且无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华县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51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赵克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二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