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离法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海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离法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斌。被执行人冯芝平,1983年3月11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离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冯芝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芝平在指定期限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海斌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00元,逾期未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冯芝平在指定期限未履行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芝平银行存款413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芝平收入4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建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二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