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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141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8月12日被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20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盗窃于2004年11月3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盗窃于2008年7月3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4日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徐某爬窗进入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昆仑建筑工地被害人刘某的宿舍,窃得人民币1000余元。2.2012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某推门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丰北村7组59户(射潮路东侧)被害人汪某某临时搭建的房某某,窃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含电脑包)、银白色卡西欧手表1只、铂金钻戒1枚(无法估价)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222元。案发后,卡西欧手表1只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3.2013年1月24日,被告人徐某撬门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钱江电器大厦工地被害人朱某的宿舍,窃得笔记本电脑2台(其中1台无法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1976元。综上,被告人徐某盗窃3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198元。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徐某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汪某某、朱某的陈述及失窃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销售凭证,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1998)珠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03)江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2)杭某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曾因盗窃被多次判刑、劳教,仍不思悔改,又犯本案盗窃犯罪,主观恶性较重,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3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徐某犯罪所得的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新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