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丁雅诉被告杨恒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丁雅;杨恒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37号原告丁雅。被告杨恒。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雅诉被告杨恒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雅自愿承担。审 判 长 程军凯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