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四法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蔡丙国诉肇庆市亘泰商务港置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丙国,肇庆亘泰商务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四法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蔡丙国,男,1973年出生。被执行人肇庆亘泰商务港置业有限公司。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会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肇四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8月18日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肇庆亘泰商务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已被法院查封在评估拍卖中,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该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待法院分配。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肇庆亘泰商务港置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四法执字第5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基审判员 梁灼枢审判员 周忠海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