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006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某,戴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687-1号申请执行人:陆某某,男,1988年12月14日生,汉族,蓝德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镇××队××号。委托代理人:陈汉江,天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戴某某,女,1988年5月24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单元××室。被执行人:胡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单元××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年5月26日作出的(2013)天民一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6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某某、胡某某于2013年7月19日给付陆某某2047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07元,合计20682元。由于被执行人戴某某、胡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戴某某、胡某某的银行存款2068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审判员 沈昕审判员 陈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