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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刑财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杨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秦刑财执字第00105号被执行人徐杨。根据本院(2013)秦刑初字第002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徐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执行被告人徐杨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杨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刑初字第00239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徐杨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