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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高终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杨玉富与宗会军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玉富,宗会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高终字第000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宗会军。上诉人杨玉富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2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玉富及被上诉人宗会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7日早,杨玉富途经宗会军家门口,适逢宗会军。两人为往事发生口角,进而撕扯起来,宗会军抓住杨玉富的领口用拳在杨玉富脸上打了几下,杨玉富亦抓住宗会军的领口。撕扯中杨玉富原先装的义齿脱落,此时田隋社(宗会军的女婿)出来拉开两人,杨玉富遂拉住田隋社不放,直到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平息事态。当日杨玉富到长安区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其伤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同日该院口腔科门诊检查杨玉富:曾义齿修复,现修复体被人打掉,牙根未见撕裂伤建议拔掉残根后义齿修复。2009年12月15日杨玉富在韦曲镇青年路口腔门诊诊所修复义齿花费600元。嗣后双方为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杨玉富遂诉请赔偿,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宗会军赔偿杨玉富医疗费、误工费、义齿修复费共计1417.6元。杨玉富不服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生效。后杨玉富以2009年12月15日所装义齿损坏为由,于2012年3月10日在韦曲镇青年路口腔门诊镶嵌合门树脂牙,花费2400元。庭审中,杨玉富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次及以后的义齿修复费用与宗会军侵权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虽主张司法鉴定,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鉴定申请。宗会军否认杨玉富诉请,认为杨玉富还应赔偿自己因诉讼产生的误工损失,但未提起反诉。杨玉富于2013年3月21日诉至原审法院称,2009年11月17日宗会军无故殴打他,致他假牙脱落,身体多处受伤,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处理,由宗会军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义齿修复费共计1417.6元。该判决已生效。因当时修复的义齿系临时使用,到2012年3月10日临时义齿损坏,重新安装义齿花费医疗费2400元。现诉请宗会军赔偿医疗费2400元。宗会军辩称,他未殴打杨玉富,是杨玉富用石头打他。杨玉富的假牙是杨玉富自己拔掉的,与他无关,不同意赔偿杨玉富损失。此事杨玉富多次诉讼,已影响了他的生活,应该赔偿他因诉讼产生的误工损失。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玉富与宗会军为琐事撕扯所产生的杨玉富义齿修复费用等损失,业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处理。该判决已经生效,至此该纠纷已处理完结。现杨玉富诉请赔偿2012年3月10日再次安装义齿的费用24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次费用与宗会军2009年11月17日撕扯杨玉富之行为间有因果关系,故杨玉富的索赔要求依据不足。加之杨玉富的义齿一直在使用中,会产生自然耗损,杨玉富要求宗会军赔偿自然耗损部分的费用亦显失公平。杨玉富再次起诉索赔,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玉富要求被告宗会军赔偿医疗费24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杨玉富已预交,由杨玉富承担。宣判后,杨玉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宗会军2009年11月17日之侵权行为致使其义齿损坏,仅更换了临时义齿,现其更换义齿所花费的费用系原先损坏义齿的后续治疗费,与宗会军之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请求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234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宗会军赔偿其医疗费(义齿更换费用)24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宗会军辩称杨玉富更换义齿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该费用,认为一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2009年11月17日杨玉富与宗会军为琐事发生撕扯,杨玉富人身受损相关事实及责任承担已为本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02556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宗会军也已履行了上述判决中的赔付义务。现杨玉富上诉认为其于2012年3月10日再次安装义齿的费用2400元,系原先损坏义齿的后续治疗费,杨玉富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费用与宗会军2009年11月17日侵权行为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杨玉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杨玉富已预交),由杨玉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吉利审 判 员  季立耘代理审判员  刘晓渭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姬 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