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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836-8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康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康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836-840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雯雯,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深圳康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荆,男,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林燕燕,女,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康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被告深圳康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深圳康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本系列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被告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在深圳市有较高知名度,且本案所涉图片分布于互联网,影响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系列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院认为,本系列案不属于在深圳市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类型,故被告深圳康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本系列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康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本系列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