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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海军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海军,史俊凤,杜增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海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史俊凤,女,汉族。被执行人杜增保,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执行张海军、杜增保、史俊凤借款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海军、杜增保、史俊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岳志刚审 判 员  毛俊国审 判 员  刘卫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