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商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无锡曜通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曜通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979号原告无锡曜通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顾云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燕燕,女,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告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张亿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曜通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曜通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8元,减半收取26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念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