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76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闫光与许西华、崔凤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光,许西华,崔凤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76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光,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唐凤龙,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西华,女,1950年7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凤显,男,194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涡阳县供销社退休干部,住址同上。上诉人闫光(原审原告任萍)与被上诉人许西华、崔凤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亳民一终字第00767-1号民事裁定,于2012年5月28日对崔凤显在涡阳县邮政储蓄银行帐/卡号60×××30上的工资每月予以冻结1000元。由于冻结期限即将届满,闫光向本院提出对上述款项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本院认为,闫光要求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对崔凤显在涡阳县邮政储蓄银行帐/卡号60×××30上的工资每月予以冻结1000元,期限为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邢 利代理审判员 罗 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