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调确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船舶修造厂、支德建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船舶修造厂,支德建,苗志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调确字第103号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船舶修造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新峰村屺峙。代表人:叶旭辉。申请人:支德建。申请人:苗志兰。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船舶修造厂、支德建、苗志兰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周利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船舶修造厂、支德建、苗志兰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于2013年8月17日经宁波市北仑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支令成在柴桥医院抢救的医疗费用由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船舶修造厂负担;2.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船舶修造厂一次性赔偿支德建、苗志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00000元;3.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船舶修造厂先行支付支德建、苗志兰50000元,丧葬事宜由支德建、苗志兰办理,一切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船舶修造厂凭火化证明支付700000元,余款50000元凭户籍注销证明支付;4.截止2013年8月17日早上8点支德建、苗志兰因处理事故的住宿、伙食费用近30000元,由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船舶修造厂负担;5.本次事故双方作一次性处理,今后双方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利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