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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汪磊与方庆、肖履凤民间借贷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磊,方庆,肖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683号申请执行人汪磊,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方庆,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肖履凤,女,1952年2月1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3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方庆、肖履凤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方庆名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尚XX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