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芜民一初字第01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芜湖兆胜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兆胜架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一初字第01106-1号原告:芜湖兆胜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孙兆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守汉,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杨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翔,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昌武,系被告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兆胜架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被告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70万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 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婵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