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绥民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郝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478号原告郝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小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武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