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民调确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宋某某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特殊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调确字第00013号申请人:盛某某,男,1964年4月6日出生。申请人:宋某某,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盛某某、宋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杨利群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盛某某、宋某某房产继承纠纷,于2013年7月6日经芜湖市镜湖区汀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卢某甲生前所有的位于芜湖市汀苑小区**幢*单元***室(建筑面积43.81平方米)房产一处的所有权归申请人盛某某所有;二、盛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一次性补偿申请人宋某某母亲卢某乙人民币三万元整。本院认为:申请人盛某某、宋某某经芜湖市镜湖区汀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系申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也未给他人造成损害,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盛某某、宋某某于2013年7月6日达成的关于房产继承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利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