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46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632号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崔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女,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东韦村,村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鹏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与原告婚初夫妻关系较好,自己多年来在家照顾孩子,只是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为了孩子的利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1998年9月13日生有一女李甲,2001年9月13日生有一子李乙。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后因家务琐事夫妻间产生矛盾。2013年8月1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孩子李甲由自己抚养,孩子李乙由被告抚养。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为了孩子的利益,愿意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分歧,该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一子。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日常生活中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并从有利于孩子成长教育的角度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可以和好的。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和好,原告亦应给与谅解。坚持要求离婚,有失妥当。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