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5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马衙支行与苏长本、梅百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马衙支行,苏长本,梅百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500-2号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马衙支行。法定代表人:刘道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苏长本,男,1972年5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梅百夷,男,1974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关于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马衙支行与苏长本、梅百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贵民二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梅百夷的银行存款107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治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