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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执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温浩与高建勇欠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浩,高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执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温浩,定州市人。被执行人高建勇,定州市人。本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定民初字第1344号查封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建勇所有的冀F×××××金杯牌货车一辆,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且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其它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建勇所有的冀FGV8**金杯牌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丽审判员  杨亚飞审判员  解立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