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凤霞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金星管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凤霞,吉林市金星管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高凤霞,女,1980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吉林市金星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凤霞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金星管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地址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