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双滦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原告孔祥信与被告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信,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641号原告孔祥信,男,1955年8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委托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仲会民。委托代理人张胜利,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金振良,河北戴志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信与被告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承德市双滦区西地满族乡吴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有、陈宝海、马德山、孔祥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3)双滦民初字第1811号。因本案须以(2013)双滦民初字第1811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理,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世伟代理审判员  赵敬新人民陪审员  赵 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亚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