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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叙永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施可丰泸州化工有限公司与叙永县落卜镇兴合采矿场硫精砂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可丰泸州化工有限公司,叙永县落卜镇兴合采矿场硫精砂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叙永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施可丰泸州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良策。被执行人叙永县落卜镇兴合采矿场硫精砂厂。负责人付延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叙永民初字第84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施可丰泸州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叙永县落卜镇兴合采矿场硫精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同时被执行人叙永县落卜镇兴合采矿场硫精砂厂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因被执行人叙永县落卜镇兴合采矿场硫精砂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施可丰泸州化工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叙永县落卜镇兴合采矿场硫精砂厂(含其机器设备);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三、在查封期限内,上述财产交由被执行人自行妥善管理,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开亮审 判 员  雷明江代理审判员  杨明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豆雪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