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中民一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连某、邝某某和诉被告中共某某市委市人民政府驻柳州管理处相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邝某某,中共某某市委市人民政府驻柳州管理处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中民一初字第723号原告连某,女,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原告邝某某,男,195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共某某市委市人民政府驻柳州管理处,住所地:柳州市**号,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连某、邝某某和诉被告中共某某市委市人民政府驻柳州管理处相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某、邝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中共某某市委市人民政府驻柳州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某、邝某某诉称,原告住宅与被告管理的办公室比邻而居,被告于2007年擅自将规划用途为办公的房屋(三面密闭无排气通道的空间),出租改为商业用途仓库,承租人一家四口在办公室内生活、居住、煮饭、仓储,并且出租人将靠近原告住处的—个储物间更改为卫生间。生活所排废气的墙缝出口处不仅在原告2个卧室窗户下面的正南面,而目更在消防逃生通道楼梯的下面。每当承相人使用厕所或煮食时,油烟与污浊的气体从缝隙中窜出,从2个卧室的窗户溢入原告的两个卧室内,造成原告—年四季不能开窗透气,一旦开窗,就会发生呛咳,咽痛。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原告的日常生���。并且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影响逃生通道的畅通。经过原告反复找被告协商,均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为了保护原告的民事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被告将通往原告卧室下面存在安全隐患的墙缝封堵。2、请求恢复储物间的储物功能,不能更改为卫生间。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房产证,证明原告的房屋与被告的相邻关系,原告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并居住在此;2、照片,证明争议的地方以及诉讼请求要求封堵的墙缝也在照片上有显示。被告中共某某市委市人民政府驻柳州管理处辩称,被告将仓库出租,是其合法处理自己财产的方式,并没有影响原告的相邻权,而且原告已经于2012年就被告将仓库出租给别人居住,影响其身体健康为由起诉过被告,根据一事不再审的原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居住于住柳州市城中区弯塘路****号,被告将位于原告楼下前面的房产出租给他人作仓库使用。并将房产内部的储物间改建为卫生间。原告认为,在承租人使用该仓库时,油烟与污浊的气体从缝隙中窜出,从2个卧室的窗户溢入原告的两个卧室内,造成原告—年四季不能开窗透气,一旦开窗,就会发生呛咳,咽痛。影响到原告的生活。为了保护原告的民事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被告将通往原告卧室下面存在安全隐患的墙缝封堵。2、请求恢复储物间的储物功能,不能更改为卫生间。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的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面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中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或承租人的行为给原告家的安全带来安全隐患和生活不便,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连某、邝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连某、邝某某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奕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