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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李某,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武乡县职工。被告:崔某,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武乡县故县人,司机。原告李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3日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以考虑到孩子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考虑到孩子健康成长为由而自愿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杜小平人民陪审员  王应红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