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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二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江民二初字第274号原告南宁市某某印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某某印业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274号原告南宁市某某印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某,该公司员工。被告南宁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原告南宁市某某印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丽萍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周曼丽、陈伟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陆昕昕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宁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中,原告与被告双方经协商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油墨等印刷材料,被告按原告提供的货物数量支付相应货款。之后,原告陆续按被告要求为其提供货物,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至2012年12月3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4441元。随后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2013年6月30日前分月分次付清上述款项,但被告至今未承付过任何款项,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限期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194441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证据有:1、《客户对账单》,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4441元的事实;2、《还款协议书》,证明被告对所欠的货款作了还款计划。被告南宁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南宁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与其陈述的事实有关联,真实可信,能够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综合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油墨等印刷耗材买卖合同关系。2012年12月31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4441元。2013年3月5日,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主要约定被告在2013年6月30日前分月分次付清所欠原告货款,其中2013年1月付2.4441万元,2013年2月付3万元,2013年3月付2万元,2013年4月付3万元,2013年5月付4万元,2013年6月付5万元。然协议签订至今,被告未偿付过任何款项,截至起诉至日,尚欠原告货款194441元。本院认为:从本案的客户对账单、还款协议书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至今尚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94441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不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以尚欠款194441元为基数,从2013年7月1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宁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宁市某某印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94441元;二、被告南宁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某某印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从2013年7月1日起至本院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以19444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息分段计付)。案件受理费4188元,由被告南宁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丽萍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昕昕相关法律文书: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的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没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