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无民二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叶盛盛与卢茂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盛盛,卢茂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二初字第00346号原告:叶盛盛,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卢茂,男,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盛盛诉被告卢茂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原告叶盛盛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盛盛撤回对卢茂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盛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叶盛盛负担。审判员  丁家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