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秦民初字第023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高维与邓松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维;邓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345号原告高维。被告邓松。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在网上认识,于2010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2010年11年21日生一女邓婉怡。双方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12年5月原告离家至今未归,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高维于2013年8月8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邓婉怡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理。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高维与被告邓松离婚;二、婚生女邓婉怡由被告邓松抚养,抚养费由其自理,每年农历10月16日邓婉怡生日当天原告支付其1000元人民币;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维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文 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