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德福与被吉林市铭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德福,吉林市铭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保字第7-1号申请人:杨德福,住吉林市。被申请人:吉林市铭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邑区桦皮厂镇桦西村。法定代表人:边学成。本院受理申请人杨德福与被吉林市铭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提请本院给予保全,申请人递交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财产,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并为其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市铭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76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XZ000005**号,建筑面积:4398.99平方米;二、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市铭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76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XZ000005**号,建筑面积:59.58平方米;三、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市铭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76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XZ000005**号,建筑面积:426.11平方米;四、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市铭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76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XZ000005**号,建筑面积:2591.79平方米;五、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市铭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使用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工业出让用地使用权,面积:26334.74平方米,使用权证号:吉市国用(2012)第220202000148号。查封期限两年,在查封期间不得处分、出售、抵押等,期限届满时如需续封,申请人须至少提前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 明审判员 秦铁良审判员 于 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涤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