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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成都万宜广告有限公司与壹时代传媒(成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宜广告有限公司,壹时代传媒(成都)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成都万宜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钟华,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壹时代传媒(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MichaaelJacobGenauer,职务不详。原告成都万宜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壹时代传媒(成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万宜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万宜广告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20日签订《LED广告投播合同》。约定被告在春熙路步行街广场北口xx商厦LED屏为原告投播娇韵诗LED广告,广告规格为15秒,广告数量为3块,播放频次240次/天,播放时间为10:00AM-22:00PM/天。合同总价款为110万元。广告周期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于2012年12月25日支付给被告100万元,余款10万元定于广告播放结束后一周内支付。被告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播放该广告,但从2013年2月17日之后,被告一直未按照合同播出广告,整个LED黑屏,至今没有任何广告播出。原告多次敦促仍无结果。鉴于被告不播放原告的广告,且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已经构成重大违约,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LED广告投播合同》;2.被告返还已收原告的合同款100万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壹时代传媒(成都)有限公司辩称,关于黑屏一事系该大厦业主、承租人和汇成公司在没有事先通知被告的情况下擅自停电,导致被告LED屏黑屏,不能播放广告。黑屏不是被告的原因和责任,不存在被告违约情形。被告希望双方维护合同,遵守合同。双方不存在终止合同的事实。被告不同意原告的退款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LED广告投播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在春熙路步行街广场北口xx商厦LED屏投播娇韵诗广告。广告规格15秒,广告数量3块,播放频次240次/天,播放时间10:00AM到22:00PM/天。广告周期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总价为110万元,原告应于2012年12月28日前支付100万元,余款10万元于广告播放结束后一周内支付。双方皆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一方违反任一条款的,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逾期提供服务的,须按照逾期提供服务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向原告啊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30天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被告违约责任。被告不履行合同,或者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必须向原告返还全部合同款,同时还须向原告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原告有权追偿。合同签订后,2012年12月25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100万元。被告于2013年1月1日起投播原告广告,但从2013年2月17日起至今,合同约定的LED广告屏黑屏,没有广告播出。原告催告未果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LED广告投播合同》、支付业务回单、LED广告投播排期表、现场照片及庭审笔录附卷为据。本院认为,因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其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起诉所称事实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原告和被告签订广告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在签订广告合同之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于2013年2月17日以后未按合同约定如期播出广告,LED屏幕至今黑屏,没有任何广告播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辩称LED黑屏是因大厦业主、承租人和汇成公司擅自停电造成。对此,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后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期为原告播出广告,被告投播的LED屏幕至今黑屏,没有播出广告已长达六个月,被告已经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合同约定的广告播放周期是一年,被告仅播放一个多月,从春节至今未投播该广告,鉴于广告的时效性,被告终止合同的行为已经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故原告诉请解除原、被告签订的《LED广告合同投播合同》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告提前终止合同,被告须返还原告支付的全部合同款,同时支付原告相当于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弥补原告损失,不足弥补的原告有权追偿。所以本院对原告诉请返还已付的广告款100万元及违约金2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成都万宜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壹时代传媒(成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签订的《LED广告投播合同》;二、被告壹时代传媒(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返还原告成都万宜广告有限公司支付的广告款1000000元;三、被告壹时代传媒(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支付原告成都万宜广告有限公司违约金2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157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0780元,由被告壹时代传媒(成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潺潺人民陪审员  裴幼俊人民陪审员  李友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