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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4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冠图创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冠图创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4711号原告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9号905室。法定代表人王征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小云,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从众,女,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北京冠图创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11号楼5层508室。法定代表人韩世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怡,女,北京冠图创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经理。原告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望公司)诉被告北京冠图创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图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小云、金从众,被告冠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世明及委托代理人唐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卓望公司诉称,我公司与冠图公司于2009年订立了《老年关爱手机业务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双方拟通过中国移动公司渠道共同开展老年关爱手机业务,冠图公司为该业务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总计240万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付款72万元,第二期付款168万元。我公司已经支付了第一期款项。后双方为《合同》订立了《补充协议》,明确《合同》约定的报酬及支付方式条款不再执行,技术服务费由固定费用模式变更为对冠图公司客户端软件所产生的老年关爱手机业务收入进行分成的模式。我公司支付的第一期技术服务费72万元按照此前双方订立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分成比例所对应的金额抵扣。至今,冠图公司未向我公司交付任何技术成果,且中国移动公司已在全国推广上线亲情通业务,覆盖了老年关爱手机业务,致使双方合同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不具备业务开展的条件。我公司曾向冠图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的通知,并要求退还我公司支付的第一期技术服务费72万元,但冠图公司置之不理。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2.冠图公司退还技术服务费72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我公司支付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所有款项退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冠图公司辩称,卓望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存在法定事由,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我公司如约将技术成果交付卓望公司验收通过,卓望公司才向我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合同款。老年手机客户端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并不存在中国移动公司推广相关业务,影响我公司与卓望公司合同履行的情况。我公司不同意卓望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卓望公司与冠图公司曾就老年关爱手机业务技术服务项目订立《合同》,第一条第2项约定,老年关爱手机业务应用平台指设置于中国移动运营商数据中心的服务器及网络系统,它由数据库、定位服务器、动态数据服务器及其它服务器等组成,完成对关爱手机定位、地图显示、POI数据查询、用户使用记录等支持功能;第3项约定,业务的定制终端内置指对中国移动定制终端进行关爱手机客户端软件的预装。《合同》第二条第3项约定卓望公司负责在冠图公司根据《中国移动位置业务Le接口技术规范》进行产品开发过程中,对GIS平台、定位平台、地图数据、POI数据所提出的修改需求,提供相应的协调和支持;第4项约定冠图公司为老年关爱手机业务的技术服务提供商,按照卓望公司提供的《中国移动位置业务Le接口技术规范》进行产品开发,并为卓望公司运营维护需求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第7项约定冠图公司负责老年关爱手机业务中客户端软件正常使用所需的测绘科学院的加密插件、终端厂商的数字签名的申请工作;第9项约定冠图公司负责在老年关爱手机业务中对卓望公司提供的技术客服支持,并对中国移动各省公司业务推广及本地化需求的技术支持。《合同》约定履行时间为2009年8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履行方式为远程及现场服务;验收标准和方式约定技术服务或技术培训按双方商定的标准,在业务正式上线前采用在卓望公司现场验收方式验收,由卓望公司出具验收证明;服务项目的保证期为一年,在保证期内发现产品质量有较严重缺陷时,冠图公司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报酬及支付方式约定卓望公司向冠图公司支付2009年已发生的技术服务费为240万元,分二期支付,每期支付前,冠图公司均需要提供相应阶段的运营技术文档,经卓望公司验收后出具验收证明方可付款,第一期付款72万元,第二期付款168万元。2009年11月17日,卓望公司向冠图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72万元,冠图公司向卓望公司出具了该笔款项的发票。此后,卓望公司与冠图公司就《合同》订立《补充协议》,在收益的分配中约定《合同》之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条款不再执行,技术服务费由固定费用的模式变更为对冠图公司客户端软件所产生的老年关爱手机业务收入进行分成的模式。《合同》项下第一期技术服务费72万元按照《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分成比例所对应的金额抵扣,卓望公司不再另行支付。《合同》项下第二期技术服务费168万元不再支付。《合同》项下有关合同有效期限、收益的分配条款不再执行。《补充协议》自盖章之日起生效,效力可追溯至《合同》生效之日,有效期不受《合同》期限限制。关于《合同》及《补充协议》订立的时间,双方均无法确认。卓望公司表示因其公司涉案合同经办人员全部离职,无法核实,仅能确定《合同》订立于第一期款项支付之前,《补充协议》订立于第一期款项支付之后。卓望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为此提交了其于2013年1月30日向冠图公司邮寄的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通知,提出:经我司调查,中国移动公司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亲情通'业务,该业务范围和功能覆盖了'老年关爱手机'业务,因此'老年关爱手机'业务已不具备开展的条件。鉴于上述情况,现通知你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你司之日起,《老年关爱手机业务技术服务合同》及《老年关爱手机业务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立即解除,你司应立即将我司支付的72万元分成预付款退还我司,否则我司将采取司法救济措施,并要求你司支付该款自支付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谈话时,卓望公司明确其解除合同的理由为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指移动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和我们约定合同的软件一样的业务,导致我们业务无法再开展,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94条第(一)项。庭审中,卓望公司增加了解除合同的理由,即冠图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为证明遭遇不可抗力,卓望公司提交了中国移动于2010年7月向各省市公司下发的《亲情通业务发展指导意见(试点阶段)的通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制作的《中国移动亲情通业务使用手册》及中国移动各地亲情通业务网页打印件。卓望公司明确冠图公司的具体违约行为为:冠图公司未进行客户端软件和业务平台的研发,未完成在终端厂商安装客户端软件,违反了《合同》第二条第4项、第7项,造成卓望公司丧失与中国移动合作的机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冠图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认为双方可继续履行。同时,冠图公司否认其存在卓望公司主张的违约行为,表示其已经开发交付了《合同》第二条第4项约定的软件产品,通过交付软件光盘及远程部署软件到服务器的方式履行了合同义务,卓望公司对此也验收通过,只是未提供验收证明;其完成了《合同》第二条第7项约定的申请工作,该申请工作并非软件安装工作;若是卓望公司认为冠图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不合约定,《补充协议》也会让冠图公司重做或修改。另外,冠图公司还提交了多份网页打印件,表明中国移动于2009年2月起就在天津等省份推出亲情通业务,中国电信等也已开展类似业务,不存在卓望公司所称的不可抗力情况。庭审中,合议庭要求卓望公司解释《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卓望公司表示《合同》约定通篇不合理,不清楚为何约定付款分二期,不清楚一期、二期指的是什么,为什么付款没有办法给出解释,因为相关技术人员都走了。冠图公司提出《合同》约定的一期针对诺基亚手机客户端的软件开发,其开发完毕后卓望公司支付了72万元,二期针对其他手机客户端的软件开发。卓望公司不认可该解释,坚持认为冠图公司未交付任何东西,并表示即使冠图公司现在交付技术成果,也没有意义,卓望公司已经不需要了。针对卓望公司提出的冠图公司未交付任何技术成果的意见,合议庭询问卓望公司是否向冠图公司催告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卓望公司表示相关证据由当时的经办人留存,其无法提交。冠图公司坚持已经交付了一期成果,由于存在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诉讼案件(以下简称西城案)涉及的双方履行《技术服务合同》一样的合作惯例,卓望公司未向其出具验收证据,此后由于卓望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冠图公司也无法推进二期工作。关于《技术服务合同》,卓望公司和冠图公司确认系双方曾于西城案中涉及冠图公司通过卓望公司向中国移动公司提供手机地图/手机导航技术服务的合同。有关双方将《合同》约定的付款模式改成《补充协议》约定的分成模式,卓望公司解释因冠图公司未交付任何成果,而卓望公司已经付款,卓望公司认为不合适,所以才变更了付款方式,并以该72万元抵扣西城案《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分成款。西城案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已将固定费用的付款模式变更为按照冠图公司客户端软件所产生的老年关爱手机业务收入进行分成的模式,分成的比例按照《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进行,在老年关爱手机业务产生收益后,冠图公司应得的收入从其先期取得的72万元中进行抵扣,此款抵扣完毕后,卓望公司再按照上述分成比例支付冠图公司应得收入。故其中的抵扣项只能是老年关爱手机业务收益中冠图公司应得收入,而非《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冠图公司应得的手机地图/导航业务收入。西城案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补充协议》关于收益的分配的约定是参照《技术服务合同》的分成模式对《合同》支付款项方式的变更,并非对《技术服务合同》款项支付方式的变更,故《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方式不受《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影响。法院最终未支持卓望公司提出的其支付72万元款项视为对《技术服务合同》款项的抵扣款项这一主张。上述事实,有卓望公司提交的《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回单、发票、解除通知、快递单、中国移动通知、业务手册、网页打印件、西城案一审、二审判决书,冠图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以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予以证明。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卓望公司与冠图公司订立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卓望公司以公司经办人员全部离职为由无法解释《合同》相关约定,并表示该合同通篇不合理,并不影响该合同在订立当时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影响合同效力。卓望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提出两项理由:一是冠图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卓望公司主张冠图公司存在未进行客户端软件和业务平台的研发以及未完成在终端厂商安装客户端软件的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第二条第4项、第7项,造成卓望公司丧失与中国移动合作的机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我们注意到:1.从字面解释,《合同》第二条第7项约定了冠图公司负责相关加密插件、数字签名的申请工作,并不能理解为冠图公司应在终端厂商安装客户端软件。2.卓望公司于2009年11月即向冠图公司支付了一期72万元技术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应在冠图公司交付技术服务成果,卓望公司出具验收证明之后。现卓望公司对为何付款却没有办法给出解释。3.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2009年8月20日起至2013年1月底卓望公司向冠图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期间三年多时间,现无证据证明卓望公司就冠图公司未交付任何技术成果向冠图公司催告过。并且,卓望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中亦未提及任何冠图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表述。4.双方订立《补充协议》修改了《合同》部分履行条款,但未对冠图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确认,而是对冠图公司客户端软件所产生的老年关爱手机业务收入约定了分成模式。从《补充协议》所提及的该收入分成模式约定的字面表述中,可以判断已经存在冠图公司客户端软件,与卓望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冠图公司未进行任何客户端软件开发的主张相悖。5.即使如卓望公司所称冠图公司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而双方为何再次订立《补充协议》,卓望公司解释为因其已经付款,但认为不合适,所以才变更了付款方式,并以该72万元抵扣西城案《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分成款。对此,卓望公司无法解释若将72万元抵扣为其他合同款项,在本案合同依旧有效且双方正在履行的情况下,本案合同款如何处理;如果认为付款不合适,为何不采取要求退还等方式;况且西城案经审理已将72万元抵扣的款项认定为对老年关爱手机业务收入分成款。综上,本院认为卓望公司主张冠图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缺乏证据予以证明,亦存在矛盾且不合常理的陈述,本院不予支持。针对卓望公司提出的不可抗力,本院认为就现有证据判断,中国移动在全国推广亲情通业务与卓望公司无法开展老年关爱手机业务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且,中国移动等企业早在双方订立《合同》前后已经在部分省份陆续开展类似服务,涉案老年关爱手机业务也是基于中国移动平台推出的,卓望公司理应知晓该市场业务开展前景及竞争主体情况。卓望公司不能将正常的市场风险视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卓望公司主张不可抗力要求解除本案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财产保全费四千一百二十元,由原告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元,由原告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曹丽萍代理审判员  王婧玲人民陪审员  梁铭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