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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18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夏重军与周福姣、芜湖凯帆装卸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重军,周福姣,芜湖凯帆装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874号原告:夏重军,男。被告:周福姣,男。被告:芜湖凯帆装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重军诉被告周福姣、芜湖凯帆装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重军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周福姣、芜湖凯帆装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夏重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福姣、芜湖凯帆装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其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