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264号原告郭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峰代理审判员 张红超人民陪审员 宁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