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执恢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兴旺石墨电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北支行,吉林市兴旺石墨电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吉中执恢字第00024号(2013)吉中执恢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北支行,住所地吉林市湘潭街69号。法定代表人尚勇,行长。委托代理人迟稳,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吉林市兴旺石墨电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虹园街3号。法定代表人关宏建,经理。保证人申加友,住江苏省海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兴旺石墨电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吉中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吉中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凯审判员 刘天舒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辛晓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