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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铁铭诉被告辽宁省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铁铭,辽宁省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201号原告:陈铁铭,男,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辽宁省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铁铭诉被告辽宁省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铁铭撤回对被告辽宁省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