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9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林树明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树明,临沂市汽车营运有限公司,殷伟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961-1号申请执行人林树明。被执行人临沂市汽车营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鑫,董事长。被执行人殷伟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寿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临沂市汽车营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其为鲁QX**号(“解放牌”货车)事故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公司投保商业险并享有保险理赔款为由,申请以上述理赔款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临沂市汽车营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X**号(“解放牌”货车)事故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公司享有的保险理赔款4743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