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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7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侯盛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盛起,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706-1号申请执行人侯盛起。被执行人环伟。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四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四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政审 判 员  吕建刚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