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7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侯盛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盛起,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706-1号申请执行人侯盛起。被执行人环伟。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四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四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政审 判 员 吕建刚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