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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福顺与张国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顺,张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155号原告李福顺,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国林,又名张存林,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福顺诉被告张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福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福顺诉称,2007年8月4日,被告张国林因做生意借原告李福顺20000元,三个月期限,利息1分5厘,到期未还。2010年9月4日结算本金利息为32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陆续还款22000元,下欠10000元至今没有归还,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被告张国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4日被告张国林向原告李福顺借款20000元,2010年6月归还4000元。2010年9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张国林下欠原告李福顺本金及利息28000元。被告张国林给原告李福顺写有借据,内容为“2007年8月4日借到李福顺现金贰万元整,说三个月还,没有到期还,推到2010年6月还了4000元,下欠28000元,张国林,2010年9月4日”。后被告张国林陆续归还原告李福顺10000元,用酒顶款8000元,下欠10000元至今未付。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国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福顺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国林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方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