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清与何宜法、朱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何宜法,朱萍,朱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2489号原告刘清,居民。委托代理人XX,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宜法,居民。被告朱萍,居民。被告朱丽,居民。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清与被告何宜法、朱萍、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清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清撤回对被告何宜法、朱萍、朱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