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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民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茆翠云与季春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翠云,季春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民初字第1743号原告茆翠云委托代理人邵立明被告季春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茆翠云与被告季春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翠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海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