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油民初字第34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与王兴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王兴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3414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住所地:江油市;负责人:鲁金明,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钟玉平,该分社客户经理。被告:王兴荣,男,汉族,生于1952年9月15日,江油市人,住江油市。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诉被告王兴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撤回对被告王兴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承担。审判员  黄秀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雪 搜索“”